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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控“噱头”保险 定期清理问题险种(2)

命名不得引起歧义

而对于想在产品命名上“做文章”,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行为,也将被明确予以规范。

根据《指引》要求,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一切险”等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根据要求,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但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增加个性化称号,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炒作、哗众取宠等性质的词汇。

《指引》还要求,保险条款的表述应当严谨,避免过于宽泛;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充足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保险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应当尊重法律审查人和精算审查人的专业意见。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未经审批或注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宣传销售。

定期清理问题险种

《指引》中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注销。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公司条款特别是新开发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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