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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大数据产业遭遇“三重门” 需优化产业政策(2)

    另外,数据安全管理薄弱增加了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风险。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数据的海量存储增加了数据安防的难度,可能造成大量数据损坏或丢失,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

    其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要求人们形成更强的安全意识,但现实中不论企业还是个人的安全意识还没有从传统的非信息时代转变过来,存在巨大潜在风险。

    其三,网络攻击带来了数据安全风险,随着大数据在政府、金融、公共事业等领域的广泛运用,数据泄露带来的损失远远超出行业范畴,而是全局性的国家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保护大数据安全的能力十分有限,加上大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缺失、网络信息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等问题,大大增加了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风险。

    不仅如此,产业生态体系存在短板,阻碍了大数据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和多层次的生态体系。我国大数据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体现为:各领域大数据企业分散现象普遍;产业发展、政策、平台、创新、环境等不协调;大数据企业之间分工不明确、交流合作不足、协同力度不够;大数据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发展滞后。

    需从四方面优化产业政策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副校长梅宏表示,为克服困难,促进我国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应从以下四方面优化:

    第一,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实践表明,新兴产业如果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容易出现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同质竞争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尽快优化对大数据产业的战略规划,明确方向和重点,制定长、中、短期发展目标,完善投融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为大数据产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依托大众创新创业优化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大众创新创业有利于增强创新驱动活力、拓宽创业渠道、优化创新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等,这无疑是解决大数据发展创新技术受限、企业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三,加强大数据共享平台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在数据共享方面,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内容、程序、标准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网站,形成共享服务体系;在数据安全方面,应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数据安全应急机制,从而大幅度降低大数据风险。

    第四,实施融合发展战略,构建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这里的融合发展既包括大数据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又包括大数据企业与政府、社会组织的融合。

    大数据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体系,需要众多产业的支撑。因此,构建大数据产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的联动机制,组建全国性、区域性的大数据产业联盟,加强大数据产业链各个环节企业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同时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中介等多方面力量,聚集各方优势。企业应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充当主体地位,政府应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政策和服务。社会中介组织也不容忽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大数据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产业联盟等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充分发挥它们在理论研究、技术研发、社会调研等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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