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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本基金新规征求意见 降低保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2)

    监管部门也注意到,目前已发行保本基金产品均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这样的保本保障安排,将由基金公司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这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控制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

    为加强监管,防范有关风险,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保本基金的有关制度安排。

    在规模方面,征求意见稿适度控制保本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具体来看,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其中保险资管公司为1倍)。

    同时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20%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中,采用连带责任担保方式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1,采用买断担保方式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0.6。而且,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在基金管理人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保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保本基金相关风控体系,在保本基金产品注册申报材料中,应当对保本策略相关风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明确要求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2年以上混合型或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者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管理工作且担任投资经理2年以上。

    完善风控指标降低运作风险

    修订版的《指导意见》对于保本基金的风控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等方面完善了保本基金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指标,降低保本基金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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