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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案例日渐增多 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文(2)

强化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

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

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主要聚焦于《办法》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采用了等同于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规则。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也就是说,国资实际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资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企业一样,接受同样的交易监管。

“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上按国有企业监管,等于‘提升’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待遇。上述限定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的程序,但在监管和审批问题上的‘收紧’也会使参与混合所有制的民资企业增加顾虑。”有民企负责人这样认为。

在李锦看来:“混合所有制的特色就是运营效率高,什么都要等上级批准,企业活力会受到限制。因此,呼吁针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文件尽快出台。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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