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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新水泥被实名举报年报造假 情节严重将负刑事责任

    随着上市公司年报的公布,华新水泥也披露了自身2015年的年报。受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影响,公司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亿元,同比下降91.59%。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2178万元,同比下降105.4%。

    华新水泥年报造假
    华新水泥年报造假

    在华新水泥2015年业绩下滑的同时,公司还在年报中披露了13起民事诉讼案,其中,包括华新水泥前合伙人刘建山的相关案件。

    而据刘建山向《证券日报》记者举报:“上市公司(华新水泥)每到年底会通过抵账的方式抵消应收账款,此后在第二年再转回。”

    对于该举报,华新水泥回复《证券日报》记者称:“我公司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核算真实准确,且被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报告。”

    关于华新水泥的上述回复,有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公司并未就抵消应收账款一事直接回答,而是将责任推到了审计师事务所身上。

    该律师表示:“如果公司存在第二年将此前的抵账冲回的行为的话,那么,这个三方抵账就是虚假的,不是真实的。而公司的年报也将因此存在做假的嫌疑。”

    前合伙人举报年报造假

    根据刘建山给《证券日报》记者的举报材料显示,为配合华新水泥公司(上市公司)年终对外公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武汉)财务中心分别于2012年、2013年年底抽调大量财务人员到华新襄阳公司进行调账并指使华新襄阳公司全力配合。对应收账款项分别在年终前以虚假三方抵账形式冲抵,以降低应收账款金额,满足上市公司年终对外公告的需要。

    据了解,2012年,华新水泥旗下全资子公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武汉)与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和襄樊兴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三方合资成立新公司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因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和襄樊兴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皆是刘建山,因此,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刘建山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一职。

    刘建山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此虚假三方冲抵的应收账款,在次年元月后恢复应收账款真实金额。2012年实际应收账款约1.4亿元,下调4000多万元,下调后为9000多万元。2013年实际应收账款约2.7亿元,下调1.4亿元,下调后为1.3亿元。”

    记者发现在举报材料列举了2012年12月份和2013年12月份的抵账申请单、抵账确认单、应付账款对账函等相关证据。

    刘建山向记者表示,华新武汉一般是在年底口头传达,突击要求降低应收账款。“卡在12月25日之前下调应收账款,过完元旦之后就恢复了。”

    事实上,三方抵账的方式并不是不存在的,但需要三方签订抵消协议,并确保抵消的完成。而对于上述在年底抵消后第二年又恢复的情况,则并不被视为合法行为。

    据一家审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三方抵消后在第二年冲回的行为,明显有做假账的嫌疑。“在年末的时候进行抵消,那么,年报中显示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都将是降低后的数据,如果在第二年进行恢复的话,那么,年报的指标明显是虚假的,这是粉饰年报的行为。”

    有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如果上述情况属实的话,那么,这说明上市公司的年报不真实。“如果合资公司在年前进行三方抵消,之后再恢复的话,那么,这就表明三方抵消是虚假的,而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相关数据也将是虚假的。”

    该律师表示,据会计法相关规定显示,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而如果上市公司通过三方虚假抵消的方式降低应收账款则说明该上市公司涉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该举报,华新水泥回复《证券日报》记者称:“我公司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核算真实准确,且被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报告。”

    不过,上述律师表示,上市公司的回复并未直接回答记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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