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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力争与所有毗邻国家地区建立自贸区

    国务院17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构建周边自由贸易区,力争与所有毗邻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不断深化经贸关系,构建合作共赢的周边大市场。

    毗邻国家建立自贸区
    毗邻国家建立自贸区

    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区,结合周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建自由贸易区,形成“一带一路”大市场,将“一带一路”打造成畅通之路、商贸之路、开放之路。逐步形成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争取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大国、主要区域经济集团和部分发达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构建金砖国家大市场、新兴经济体大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大市场等。

    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表示,当前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区的数量不断增加,涵盖议题快速拓展,自由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外贸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引进来、“走出去”正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发布了《意见》。这是我国开启自贸区建设进程以来的首个战略性、综合性文件,对我国自贸区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近期,加快正在进行的自由贸易区谈判进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提升已有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化水平,积极推动与我国周边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使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水平;中长期,形成包括邻近国家和地区、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辐射五大洲重要国家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使我国大部分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

    《意见》对加快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区提出八个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一是提高货物贸易开放水平。与自由贸易伙伴共同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相互开放货物贸易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二是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在与自由贸易伙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负面清单谈判模式。

    三是放宽投资准入。大力推进投资市场开放和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实质性改善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双向投资准入。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各项试点,加强与自由贸易伙伴货币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是推进规则谈判。对符合我国需要的规则议题,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积极参与。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发展水平和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新议题谈判。

    五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原产地实施管理,积极探索在更大范围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改革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加强关检等领域合作,逐步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

    六是推进规制合作。加强与自由贸易伙伴就各自监管体系的信息交换,促进在监管体系、程序、方法和标准方面的适度融合,减少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七是推动自然人移动便利化。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人员出入境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八是加强经济技术合作。适当纳入产业合作、发展合作、全球价值链等经济技术合作议题,推动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的务实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