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IPO涉嫌违规:3.2万客户信息遭违规泄密(2)
记者注意到,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强调,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报告期内行政处罚14宗
因违规收费被罚167万元
虽然只字未提“泄密门”,但江苏银行在招股书坦承,报告期内相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方面的问题对其总行及境内各分支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案件14宗,共罚款273.28万元。
江苏银行招股书显示,这些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各级物价局因其违规收费给予的处罚1宗,处罚金额为167.16万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因其违反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而给予的处罚1宗,处罚金额为9万元;各级工商部门因其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给予的处罚3宗,处罚共计21.40万元;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因其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不足等给予的处罚4宗,处罚共计46万元;各级税务机构因查补个人所得税等给予的处罚5宗,处罚共计29.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