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大修” 拟设“后悔权”(2)
“这两条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释放有较大意义。”普华永道中国上海办公室金融服务主管合伙人许康玮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对于自留保费和资本保证金,目前的规定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
“以保证金为例,保险公司对于资本的需求本来就比较大,如果注册资本中要提取20%用作保证金存入银行,那就会对保险公司资本效率等产生影响。此次对资本保证金的降低,无疑将有助于保险公司的资本运作活力。”许康玮分析称。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到了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以及定义了保险交易场所。
“这些概念能写进保险法是给了它们很高的定位,同时为之后相关改革和法规的颁布铺垫,预留法律空间。”许康玮称。
管住后端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点是,在业务、渠道等方面进行适当宽松之余,对偿付能力、违规方面的规定则有所增加。”最惠保创始人、资深保险人陈文志对本报记者表示。
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将中国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二是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保险法。三是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另一方面,翻看征求意见稿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的章节,可以发现此次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大幅加大,多项处罚金额较之前翻了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