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正文
热搜:
  • 此专题下没有文章
  •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 优先股发行备案或挂牌

    全国股转公司22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其中表示,优先股的发行备案或挂牌,应由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推荐。

    优先股发行备案或挂牌
    优先股发行备案或挂牌

    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二百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优先股的推出,将有利于中小微企业优化财务结构,丰富投融资选择,完善市场融资功能。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分析指出,新三板推出优先股相关方案,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整个市场的融资功能,但同时不排除是为即将推出的分层与转板试点作铺垫。

    主办券商推荐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业务指引》中规定,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优先股的发行备案或挂牌,应由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推荐。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分别对本次优先股发行出具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发行人应当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时披露对优先股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挂牌、付息、调息、赎回、回售,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行使、变动,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以及转换为普通股等。

    挂牌公司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对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时,如该重大事件对优先股价格或优先股股东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临时公告中予以专门说明。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