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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资办银行全面开放 40多家已提出申请(2)

    《意见》规定,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入股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受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等;通过增量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新设民营银行,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尚福林表示,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有四大渠道。一是由纯民营企业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二是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剩余风险主要由主发起银行承担;三是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帮助化解了存量金融风险;四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共享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果。

    尚福林称,为提高民营银行申请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银监会将推行限时审批承诺,建立申设审批管理台账。对于依法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6个月的批筹时限缩减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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