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谈六大热点问题 邓舸:谨慎投资 量力而行(2)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总结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情况,研究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对外开放的政策。”邓舸说。
此外,邓舸还就如何规范和要求市场机构发布研究报告予以回应。他说,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证监会释疑“沪港通”相关问题
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
针对“沪港通”投资者关心的几个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15日进行了解答。
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对此,邓舸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