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有偿转让:务必兼顾各方利益
宅基地顾名思义就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有偿转让必须合法合规,建立在兼顾各方之间的合法利益之上。而近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出台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进入到试点阶段,全面落实土地改革和宅基地改革势不容缓。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户一宅”的基地,而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值得一提的就是,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土地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关注。对于草案中的征地范围界定、无上限补偿等问题,学界、实务界多存在争议。例如,有人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使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当今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让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对于社会上存在宅基地有偿转让的问题,政府应尽量减少农村居民不满的发生,协调好各方利益,让社会尽量公平公正,让人民有法可依,必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实现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