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突现“浑水”式做空 A股做空底线渐探渐明
7月17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北京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请求确认做空的合法性给予了答复。答复称,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也可发表事实性文章;目前做空还无法可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2年底,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证券市场周刊》合作研究调查发表了《康美谎言》等系列文章,在资本市场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投资者对于中能兴业咨询资质以及融券做空合法性的广泛质疑。
对此,2013年3月6日,中能兴业向证监会发表了公开信《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恳请证监会确认投资研究机构通过分析研究与实地调查等手段,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然后再发布看空的报告以谋求利益的做空操作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历时4个月后,证监会给予了正式答复。证监会在答复中称,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必须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还表示,“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附证监会答复原文——
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信收悉。现就有关咨询事项答复如下:
一、《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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