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天后被分手 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年轻男女在平时会选择一些交友软件聊天。王先生和李女士就是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的,在两人的聊天中互相产生了好感确定了恋爱关系,几天后两人奔现见面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王先生把原来为前女友买的70多克三金给了李女士,还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1万元,在两人同居的第四天发生了争吵,王先生向李女士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返还三金和钱财,但是李女士觉得这些是在与王先生恋爱期间被赠予的东西,所以不同意返还,王先生一怒之下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法官受理后认为两人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及过彩礼,而1万元属于较大数额,与三金在同一天给李女士有彩礼的性质所在,因此判定女方应归还王先生的三金和1万元。
在我国民典法中,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或不满两年但已生育子女的,所得彩礼可以不用返还,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可以证明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也不可以要求返还。
此事件也引起了很多人的热议,王先生和李女士已同居,而王先生的所作所为是想“白嫖”,看样子是个惯犯了。网络上的朋友我们没有在生活中过多相处所以了解的不全面,若发展为男女朋友应该在相互了解后再进行同居生活,不然吃亏的可就是女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