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布管理办法 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自今年2月份公开征求意见后,人民银行今日正式公布《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办法将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从起草背景来看,为拓宽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创新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试点,并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今日公布的版本采纳了部分社会意见,包括明确了存托机构应协助投资人进行追索,取消了标准化票据资金保管机构和再投资,允许存托机构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将发生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间由“1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管理办法给出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管理办法所称的存托机构,应为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在此定义下,对于扩大参与机构主体范围的建议,人民银行未予以采纳。对于认为标准化票据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标准化票据可分级的意见,反馈意见称,标准化票据的实质为票据交易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和标准化,不符合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规定,不涉及产品的分级、分层。
办法规定,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承兑人、贴现行、保证人等信用主体的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无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可依法转让,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承兑人、贴现行、保证人等信用主体和原始持票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在标准化票据创设方面,办法规定,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披露基础资产清单,并向投资者公布标准化票据的认购公告。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
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基础资产的信用主体为非上市公司,且在债券市场无信用信息披露的,存托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存托机构应自获得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