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起草操作指引 加强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报今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细化一个多月前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的各项要求,聚焦重点业务监管,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操作标准,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财险部结合前期风险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及行业经验做法,组织起草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两份操作指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各银保监局及各财险公司将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这一伴随商业信用发展而问世的创新型险种,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其野蛮生长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截至目前,部分网贷平台违约已给多家财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去年以来防范化解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成果,银保监会印发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保前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保前:应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的出台,旨在加强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营销获客、核保管理、承保管理等保前业务操作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在销售融资性信保业务时,不得违背投保人的意愿捆绑、搭售其他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险公司应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特征、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等;履约义务人为企业的,准入要素还应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必要时可增加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
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时,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大陆居民;年龄满18周岁(在校学生禁入,但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开展的大学生业务除外);具有一定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信用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信息。
履约义务人为企业时,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偿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信用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信息。
对于承保小微企业的业务,保险公司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对外公开信息或可佐证实际生产经营事实的材料,判断企业信息真实性。对于履约义务人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或主要股东的,应核实其相关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公开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履约义务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应要求提供代持股证明或其他实际控制人说明材料。
保后: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融资性信保业务承保签单后的经营管理。
保后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从签署保单到保险责任履行完毕以及后续追偿(如有)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包含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及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贯穿整个保后阶段的全流程风险管控。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保后监控措施应与其经营业务类型、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匹配,并与核保时的风控措施保持延续性,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其中,涉及个体风险监控方面,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作为融资信用风险的承担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履约义务人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应包含履约义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诚信状况、抵押物状况等,具体方式可包括电话拜访、现场尽调、大数据监测、模型监测等。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对业务整体质量进行监控。具体来看,监控指标的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业务风险敏感性高;行业内通用;与经营结果相关性高;覆盖风险管理全流程;简单直观。
此外,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要素特征,明确设定存量客户的分类风险管理标准和阈值设定标准,按照客群资质、渠道、账龄等分别进行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信号一般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等级别,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容忍度,参照业务整体风险水平并兼顾区分度设置各级别预警阈值。红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恶劣、预计损失严重或对保后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风险信号;橙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范围较大、预计出现损失或直接威胁保后资金安全的风险信号;黄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程度一般,可能会威胁保后资金安全的风险信号。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对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及时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红色预警信号,应暂停新增授信,并采取主动措施促使存量业务提前出清,对展业政策进行检视和调整,并明确报告机制和相应措施;对于橙色风险信号,应降低授信额度,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并随时关注业务质量改善情况,限期内风险状况无改善,应持续调减授信额度;对于黄色信号,实施维持性政策,密切关注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恶化。
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重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适用应急处置预案的风险预警信号,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进行处置,当风险监控发现风险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负责精算和准备金评估的部门。
涉及逾期催收方面,履约义务人发生违约时,保险公司保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合作资金方了解逾期具体情况,辨识履约义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保险公司与资金方应共同协商如何对逾期未还款项向履约义务人进行催收。
涉及理赔处理方面,当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时点,履约义务人仍未清偿欠款的,或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将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赔付或拒赔决定,不得无故拒赔或拖欠赔款。
涉及追偿方面,保险公司在依法取得对履约义务人的代位追偿权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及时收集履约义务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资产线索,包括个人和企业汽车、房产、股权、应收账款、存货、账户等,以确保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目前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体系”已成为行业共识。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大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险公司总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业务自查,防范合规性风险和重大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