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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信托业转型发展

    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信托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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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和对外开放工作要求,强化信托公司监管,银保监会结合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和行业转型发展实际,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自4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比较,《征求意见稿》在信托公司设立条件方面的内容更详实。增加了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对完善信托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意义重大;“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意味着《征求意见稿》对信息科技在业务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信托业务的风险防范。

    关于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要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帅国让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也提出了详细要求,落实了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不仅有利于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且有利于信托公司股东透明化。

    在《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原银监会规定,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征求意见稿》已删除这一要求。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信托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推动信托业深度转型。”帅国让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上述业务范围和品种之外的其他业务,相关许可条件和流程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