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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终究难逃法网 首例虚假报单撤单案件获刑

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审理了一起“虚假申报型”操纵股价案。经一审判决,该案主犯唐某甲被判3年半刑期,这是全国首例因虚假报单、撤单获刑的案件。

操纵股价案
操纵股价案

回溯案情,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甲和唐某乙伙同唐某丙实际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间,3名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超过2580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述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情节严重。唐某甲被判3年半刑期,并处罚金2450万元;唐某乙被判1年半刑期,并处罚金150万元;唐某丙被判1年刑期,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梳理公开资料,本案中的唐某甲是曾遭证监会多次处罚的“牛散”唐汉博。他伙同弟弟、表叔等人联合操纵股价,并自称“唐家班”。2012年至2015年间,证监会先后对他们开出4张巨额罚单。其中,唐汉博两次遭到“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后,监管部门将唐汉博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对于虚假申报的操纵行为首次获刑,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去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虚假申报操纵”(“恍骗交易操纵”)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而在新证券法中,第五十五条也明确,“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许峰认为,随着司法解释、新证券法的细化和明确,预计近期刑法也会作出修订,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会跟新证券法保持一致,市场操纵终究难逃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