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新证券法规定 监管措施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
实施监管措施的规范性要求更新了。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了新起草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从种类和设定、适用、通用程序、具体实施程序、作出决定的要求等五个方面,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进行了规范。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制度。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称,证监会是在原《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下称“2008年试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起草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明确了以下五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设定。《实施办法》中列明了十六种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为后续出现新的监管措施类型预留空间。《实施办法》同时明确,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管措施。
二是监管措施的适用。根据《实施办法》,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是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实施办法》要求,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采取部分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并可以通报相关单位。
四是各类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实施步骤、方式、矫正目标、时限等内容。
五是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按照《实施办法》,实施机构须及时作出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一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
证监会指出,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2008年试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的作用。
截至目前,该规则运行已有十多年,其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据介绍,证监会此次起草《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在对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