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理财销售规定 商业银行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超过10万亿元的结构性存款市场迎来监管规范!银保监会10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结构性存款应纳入表内核算;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国区总经理彭彦杰分析,《通知》对现有规定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并再次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知情权,“社会大众必须充分了解‘结构性存款’绝对不等于‘一般存款’,只要不是一般存款,或多或少都有投资风险。从业人员必须主动告知不同之处。”
防止无序增长 杜绝与票据空转套利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我国结构性存款诞生于2002年,外资银行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但同时出现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其规模增长。
根据9月份央行中资大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资中小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估算,结构性存款规模超过10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做好衍生品业务 管理杜绝“假结构”设计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应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其中,针对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通知》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
在资本监管、杠杆率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银行应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
参照理财销售规定 杜绝“忽悠”投资者
根据《通知》,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要参照《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主要考虑包括:延续银保监会良好监管实践;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各国普遍要求结构性存款在宣传销售中强调与一般性存款的差异,公平对待客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要求与资管产品基本相同。”这位负责人称。
投资者保护工作在《通知》中着墨甚多。比如,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老产品”,但应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