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因内控被监管责令整正 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近期,江苏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显示,东海证券内控存在问题,对其境外子公司及管理的某资管计划均管控不到位,因而要求公司强化内控,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决定称,东海证券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东海证券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不到位。东海证券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东海证券在2014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出合理判断,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江苏证监局还要求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强化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控,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