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布科创板红筹 企业财报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红筹企业财报信息披露指引来了!该指引既兼顾了红筹企业财报披露成本,又考虑到境内投资者“本土化”需求。昨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引制定的现实背景是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财报编制面临着会计上的“翻译”问题。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时,通常采用两类会计准则:一类为等效会计准则,通常系境内外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认的彼此具有同等效力的会计准则;另一类为境外会计准则。“不同准则、不同科目,报表呈现的面目也不一样。为了帮助境内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成果,体现信息的可比性,所以需要做转换。”
监管对此已作出最新规定。根据证监会2019年3月7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科创板红筹企业会计适用可选。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即等效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即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与此同时,《特别规定》要求,对于采用等效准则的,企业需提供满足补充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净资产、流动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和投资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12项指标。
而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的,其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具体包括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即所谓的“四张表”。
对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可比性信息;而企业亦不需要做出“全盘”转换,并未显著增加编制成本,考虑到了双方的需求。
上交所此次发布的指引是对上述《特别规定》的细化。指引通过第四条至第十七明确了红筹企业需要披露的关键财务信息和披露要求。例如,红筹企业应当分类披露主要流动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和资产减值准备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对于存货,应当披露主要的存货类别金额,如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并披露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等。
又如,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企业合并交易,红筹企业应当披露其会计处理方法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红筹企业应当按被投资单位披露商誉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报告期内增减变动情况。商誉金额重大的,应当披露减值测试方法、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参数。如存在减值的,还应当披露减值准备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报告期内增减变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也充分照顾了红筹企业的现实情况,避免增加转换的成本。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信息,红筹企业若已在其按照等效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无需另行披露。
同时,上交所表示,若红筹企业按照指引编制补充财务信息或差异调节信息,存在实际困难导致不切实可行的,可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红筹企业应当执行指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