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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跃亭质押10.19亿股 被冻结的股份能否强制平仓

    贾跃亭持有10.24亿股乐视网股份,其中质押10.19亿股,冻结10.24亿股,且被轮候冻结。对已被冻结的股份能否强制平仓,法律界人士观点不一。笔者简单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在此谈点看法。

    贾跃亭质押股
    质押股票能强制平仓吗

    先谈“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后,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方法。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比如房屋、货物等),加贴封条、原地封存。冻结主要针对无形财产(比如存款、股权、债权等),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

    一般冻结股票不能作为质押担保物。最高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股权等被冻结的,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质押权人应该是不愿意接受司法冻结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物;当然特殊情况下若经法院许可,且证券公司认可被冻结的股票价值,认为不会由此引发法律纠纷,或也会将冻结股票作为抵押物。

    而质押股票是可以被司法冻结的。按规定,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大股东等以股票质押从券商等处融资,所得资金只相当于当时股票市值的60%以下,在达到平仓线时将股票变现,偿还券商的融资之后一般都有剩余,大股东可用这些钱来偿还其他债主的负债。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看来,对股票质押融资而言,大股东质押股票变现后应优先用于归还质押权人,质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

    可以想象,假若司法冻结就可轻易剥夺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大股东通过股票质押融到巨额资金后,就可通过某些债权人的诉讼,要求法院对质押股票予司法冻结,将股票权利又巧妙地抢回来,那抵押物就不再是抵押物,质押权人将鸡飞蛋打,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也就没有人再敢于参与了。

    当然,如何落实抵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是个难题。对此,沪深交易所上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中有些规定,其中要求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具体到贾跃亭将其持股几乎全数质押,这些股票又全都被司法冻结,该如何处置这些股票,这或主要取决于当时质押融资协议中的条款约定。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或可有效对抗司法冻结措施,对质押股票及时平仓、以偿还质押权人,这之后或许才能谈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此也或会认可。

    对于质押股票的强平渠道,有观点认为需走司法拍卖程序。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或主要基于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彼时国有股与公众股股权分置,只有公开拍卖才能防止利益输送等问题,目前股权分置问题已解决,二级市场基本能反映国家持股、公众持股的价值,质押股票完全可在二级市场强平,或者大宗交易参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当然,法院应加强对交易价格公平性的审查,以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

    由于贾跃亭质押股票数量巨大,其质押股票并不能在市场短期大量清仓,同样要遵守2017年大股东减持新规;减持新规第四条明确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也即贾跃亭面对诸多股票质押权人,对其质押股票强制平仓,也需遵守“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至多减持总股本1%”等规定。这样,又可能产生哪些质押股票可先平仓、哪些后平仓的问题,这需要有关各方相互协调、妥善处置。以上探讨,还是基于贾跃亭未涉嫌违法违规假设,若涉嫌违法违规并被立案,那么按减持新规,即使质押股票也不能强制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