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被自愿”加班能不能拿到加班费呢
每年年底都是工作积压的最严重的一个时间段,过多的工作量压得很多的员工都喘不过气来。由于公司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自己。为此不少人都会选择通过加班尽快完成自己的工作。不过大家要注意了,像这种自愿加班不算加班,老板是不需要为你支付加班费的。
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一位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被迫加班很反感。对于陈女士的问题,也有很多职场人有类似的疑惑。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算不算加班,能不能获得加班费呢?
13日,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表示: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就是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也就是说这种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员工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被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如果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那么如果是“被自愿”加班呢?辽宁省人社厅表示,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
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领导不断向员工灌输“自愿加班”的理念,事实上是对员工自我意识的剥夺,员工“被自愿”加班的情况其实在职场上并不是什么稀奇事。
这种剥夺,短期来看,或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但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无意识的“提线木偶”,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这种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规定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不是件幸事。这种老板眼里的“自愿加班”,还是少些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