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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意见稿(2)

    其二是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新办法拟予以简化,由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其三是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拟放宽为: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此外,“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续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上述负责人表示。

    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新办法还拟在放管结合方面推出三项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首先是补齐管理短板。随着境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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