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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资产管理存在缺陷 应从法律监管市场三个层面着力(2)

    三是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依附”削弱“风险自担”的投资文化。实践中,交易对手的选择、交易机制、风险定价等行为仍过多地基于“牌照信用”、股东信用,甚至国家信用建立行为规则,个体信用约束严重不足。在资金端表现为“刚性兑付”产品从银行延伸至信托、资管,在资产端表现为对基础资产缺少正确的风险定价,“风险自担”约束达不到实效。

    洪磊表示,上述三方面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既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带来系统性风险隐患,也模糊了功能监管的边界,使监管协调变得更加复杂、低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法律、监管、市场三个层面着力,系统化解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不匹配的缺陷。

    从法律层面看,他认为,应当修订完善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充分发挥特别法的专业价值,将各类资产管理纳入统一规范,根据本质特征确立各类资管活动的法律属性、活动边界与行为规范,为行业统一监管奠定法理基础。

    从监管层面看,要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与协调职能,统一资产管理的上位法要求,实现功能监管。要基于信托法和基金法完善监管规则,严格区分合同行为和信托行为的不同要求,明确资金信托活动的边界和具体规则。要从投资者、资产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需求和市场功能出发,为资产管理有机生长打开制度空间。

    例如,设立大类资产配置牌照,为银行等有资金汇聚优势和配置需求的机构提供信托管理新渠道。按信托管理的要求,根据投资者风险特征和期限特征,将短期理财转化为有长期优势的大类资产配置,既有效打破刚性兑付,化解“影子银行”风险,也更好地满足了投资者的真实需求,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多长期资本,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从市场层面看,要推动现代化行业治理体系,建立市场化信用体系与信用文化。要以个体信用的积累、运用为基础,逐步推动个体信用在市场博弈竞争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和监管套利的怪圈,推动市场主体回归行业本质,重视自身功能价值和内部治理,以信用立身,以持续的专业性和真正有价值的创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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