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豆2号新合约上市 对相关产业带来哪些影响
5月31日,调整后的黄大豆2号新合约将在大商所上市交易。黄大豆2号新合约的上市将对相关产业带来哪些影响?合约和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和亮点有哪些?
交易所将怎样有效防范黄大豆2号合约的市场风险?值黄大豆2号新合约上市之际,记者就市场关心的上述问题采访了大商所相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调整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新合约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和优化?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近年来,我国压榨行业发展迅速,压榨大豆需求不断攀升,2016年进口规模已达8391万吨。而以压榨大豆为标的物的黄大豆2号合约却长期不活跃,与日益增长的现货市场规模不匹配。
黄大豆2号期货交易不活跃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按照国家转基因政策的要求,进口大豆现货市场实行全流程封闭管理,期货交割不便利;二是压榨用大豆的现货市场已出现较大变化,进口大豆成为主要压榨原料,巴西已超过美国成为主要进口来源国,需要调整现行合约及规则设计。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论证,2016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出发,对进口大豆参与期货交割的相关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为进口大豆参与期货交割提供了便利措施。
在积极参与政策论证的同时,大商所根据现货市场变化,对黄大豆2号合约规则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合约月份、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制度、标准仓单制度、交割区域、手续费标准及风控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贴近现货市场实际情况,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升客户参与期货交割的积极性。
记者:黄大豆2号新合约的上市对相关产业发展有何积极意义?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黄大豆2号新合约规则的实施,将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掌握大豆国际定价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制定国际通行的“中国标准”。黄大豆2号将南北美大豆均纳入交割标准品范围,突出全球大豆贸易中的销区质量标准,有利于在大豆国际贸易领域形成“中国标准”。
二是有利于形成公开透明的“中国价格”。黄大豆2号以进口大豆为主要标的,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反映了中国市场价格,有利于提高国际影响力,逐步成为全球大豆销区的基准价格。
三是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大豆是粮油加工的重要原料。黄大豆2号新合约规则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大豆压榨和饲料生产行业稳定经营,保障国家粮油食品供给。
四是有利于中国企业套期保值。中国企业利用美国大豆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仅能规避美国大豆市场价格变化风险,套保效果有限。而利用黄大豆2号进行套期保值,还可以规避基差、运费、汇率、税费变化等风险,明显提升风险管理效果。
记者:在黄大豆2号新合约的设计中,交易所基于哪些考量因素?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合约条款及交割质量标准的调整,是市场非常关注的内容,也是影响期货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大商所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使新合约的设计贴合现货市场实际情况,充分满足产业风险管理需求,同时适当降低投资者参与交易和交割成本,促进黄大豆2号服务产业功能的有效发挥。
在黄大豆2号新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设计上,考虑近年进口大豆来源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巴西已超过美国成为主要进口来源国,大商所将巴西大豆和美国大豆均纳入标准品范围,突出体现销区导向型的市场特点,并考虑进口大豆在库储存的实际情况,针对破碎粒、总损及热损指标,设置了不同的入出库标准。
在合约条款设计上,新合约月份调整为全年连续月份,反映大豆全年连续进口的特点。同时,将交易手续费由2元/手调整为1元/手,交割手续费由4元/吨调整为1元/吨,有效降低交易和交割成本,进一步便于客户积极参与黄大豆2号的期货交易。
记者:黄大豆2号新交割制度与原交割制度相比,有哪些变化?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黄大豆2号新合约的交割方式仍然包括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和期转现交割,但对滚动交割及期转现交割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优化,引入了厂库交割制度,并根据现货习惯、仓储周期及国家检验检疫要求,调整标准仓单和交割结算制度有关规定,以提高产业客户交割的便利性,防范交割风险。
一是引入厂库交割制度,将工厂监管区的库存大豆纳入交割范围,并允许货主在厂库交割出库时,委托厂库将进口大豆加工成豆粕和豆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二是优化期转现交割制度,延长期转现时间至交割月份,并可为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提供结算服务。
三是调整滚动交割制度,卖方客户只能以厂库仓单参与滚动交割,尽量避免进口大豆的异地调运。四是优化交割结算制度,允许延迟提交检验检疫相关材料,确保进口大豆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并给予卖方客户充足的交割准备时间。
五是参照进口大豆现货贸易习惯和现货仓储周期,调整仓库标准仓单的相关规定,包括只允许散粮交割、由质检机构进行入库检验、交割单位由10吨提高至1000吨、标准仓单有效期调整为每月注销、不允许仓单充抵业务等。六是适应进口大豆监管政策规定,调整在途和在库进口大豆的交割预报流程。
记者:黄大豆2号新合约的风控制度有何变化,交易所将怎样保障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黄大豆2号新合约的风险防控制度基本延续了原合约,只对限仓要求进行了调整,一是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用相同的持仓限额;二是根据港口库存规模和月均到港规模,分别评估仓库实物仓单和厂库信用仓单的数量,同时考虑新规则实施初期适当从严,制定交割月持仓限额,并推算交割月前月和一般月份持仓限额。
调整后的一般月份持仓限额规定为:当合约单边持仓规模小于或等于2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限额为2万手;当合约单边持仓规模大于2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合约单边持仓规模的10%。
调整后的交割月前月和交割月份期间的持仓限额规定为: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限额为4500手,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限额为1500手。
新合约规则实施后,大商所将加强市场监控,对市场风险做好预研预判,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察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以有效防控和化解市场风险。同时将做好投资者教育与市场培育工作,引导各类主体理性参与,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市场功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