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市场制度规则 对股东恶意减持加以规范(3)
在信息披露方面,香港市场也制定了非常细致的规则。
具体而言,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以下三类情形发生时必须及时披露:一是首次持有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的权益;二是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下降至5%以下;三是持股达到5%以后持股比例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
董事和高管由于较多参与管理上市公司事务,香港市场对他们提出的披露要求也更多。其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四类: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份权益,且不只限于有投票权的股份;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关联企业的股份权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债券权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关联企业的债券权益。
同时,董事和高管必须披露所有交易,没有比例界限,即便持有极少量的股份或者债券也要披露。
完善规则引导透明有序减持
资深专家提出,从美国和我国香港市场的制度规则来看,其规范大股东及董事、高管人员减持行为的核心思路,均可概括为“疏堵结合”。规范、限制的具体要求,也都采用了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等几个维度。虽然锁定期不是太长,但与减持相关的交易申报、信息披露,以及减持数量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
上述专家还表示,这些规则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高管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综合来看,美国和我国香港市场的规定,对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更为有效。
由此,专家建议,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可以在借鉴海外市场减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具体持股实际,有针对性地取长补短,完善关于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的制度规定,建立监管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引导大股东及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