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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处罚 四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获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近日证监会依法对8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包括4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从业人员信息误导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获罚
    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获罚

    张晓军介绍,此次处罚的8宗案件中,有4宗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涉及的公司包括: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皇台酒业”)、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简称“锐奇股份”)、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华发”)、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峰科技”)。

    四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获罚

    具体情况为:皇台酒业案中,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卢鸿毅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500万元资金虚构为专项补助资金,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兰州恒远通”),再由兰州恒远通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查明事实后,甘肃证监局依法决定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鸿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生元、万玉龙、刘峰、李宏林、薛效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另外9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锐奇股份案中,证监会查明锐奇股份于2015年3月将2015年1月和2月期间部分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将此费用从“研发费用化支出”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2015年6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5月和6月期间部分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化支出”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

    上述两次调整合计推迟确认研发费用233.26万元,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虚增233.26万元(占锐奇股份披露的2015年半年报合并利润总额的10.41%),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依法决定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明厅、吴霞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和10万元罚款。

    深华发案中,深华发2014年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购买信托产品,深华发购买该信托产品的资金指定用于向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深华发关联方)发放贷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9月,深华发将5亿元资金划转至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该笔资金占深华发201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43.10%,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2014年深华发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共签订10份液晶显示屏购销协议,合同采购金额超过了深华发审议并披露的预计总金额。

    上述关联交易、重大事件、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深华发均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深圳证监局依法决定责令深华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中秋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上述超额关联交易未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敢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志刚、翁小珏、曹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款。

    雪峰科技案中,雪峰科技与关联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雪峰控股”)于2015年1月12日至12月9日期间共计发生39笔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其中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33亿元,2015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5300万元;2015年7月1日至12月9日,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5亿元,至2015年12月9日上述借款本金均已被雪峰科技收回并收回利息1310.74万元。

    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雪峰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就此,新疆证监局依法决定对雪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健、周春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爱华、柳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安硕信息与东方证券分析师同案处罚

    此次证监会披露的8宗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从业人员信息误导案的涉案主体,包括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硕信息”)及东方证券研究所两名从业人员。

    证监会查明,安硕信息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陆续披露了其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信息,所披露信息与安硕信息现实状况不符,具有片面性,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时任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研究员郑奇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

    安硕信息披露,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也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证监会认定,安硕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浦俊懿、郑奇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2款规定。

    证监会决定对安硕信息并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鸣、曹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决定对浦俊懿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奇威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国富浩华及鹏城所未勤勉尽责受罚

    张晓军介绍,此次处罚的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涉案机构为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后经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国富浩华所”),和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鹏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

    证监会查明,国富浩华所是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时国富浩华所未勤勉尽责,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12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鹏城所是键桥通讯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鹏城所未勤勉尽责,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1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证监会认定国富浩华所、鹏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春盛、支梓、陈满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深圳证监局依法决定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鉴于鹏城所已于2015年12月28日注销,深圳证监局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杨春盛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深圳证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华泰及广发两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被罚

    此次证监会披露的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涉案人分别为华泰证券吴江盛泽镇市场路营业部从业人员陆婷婷、广发证券南京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赵哲民。

    证监会查明,陆婷婷在从业期间,借用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账户盈利约18.8万元。赵哲民在从业期间,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盈利约40.2万元;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证监会认定陆婷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并依法决定对陆婷婷没收违法所得约18.8万元,并处以约37.7万元罚款。

    同时,证监会认定赵哲民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45条规定,并依法决定对赵哲民没收违法所得约40.2万元,并处以约120.6万元罚款;对赵哲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赵哲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