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制度建设再谱华章 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期,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销售、购买金融产品时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纵观《办法》内容,有几点特别值得关注。
一、旗帜鲜明地侧重普通投资者保护,彰显监管职责。《办法》根据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投资目标、风险认知、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并规定经营机构可以在《办法》的框架内,对投资者进行进一步细化分类。
《办法》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给予特别保护,而对专业投资者则豁免了经营机构部分适当性义务。《办法》还强调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二、设置严格的产品分级机制,兼顾风险防范与业务创新。《办法》明确了产品分级的职责分工:监管部门制定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经营机构要从风险等级和专业复杂程度等维度,评估产品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进而实现投资与融资、投资者需求与产品或服务供给的均衡。
这是经营机构“产品尽职调查”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关键环节。这种分工有利于适当性要求紧跟市场发展节奏,给予经营机构必要的空间,兼顾了风险防范与行业发展的双重需求。
三、强化经营机构义务,理顺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的关系。适当性管理是经营机构从事活动的基本底线,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与责任。《办法》全面规定了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明确了经营机构在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等各个环节的义务。
《办法》是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专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经营机构要依据《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全面从严规范。经营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只有满足这一前提,才能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四、制定配套的事后惩处措施,让责任承担不再成为空话。《办法》针对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级规定、适当性匹配规定及其他适当性义务的行为,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视情形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可采取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
对于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办法》明确了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支持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办法》通过上述规定,强化了经营机构的自我约束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五、完善适当性管理的组织实施,形成有机制度体系。《办法》作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将全面影响监管、自律的核心规范及市场经营服务行为。《办法》规定了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经营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形成了有层次、有分工,又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
证监会要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并完善各层次市场产品业务适当性监管规则,并通过日常监管及事后检查处罚履行适当性监管职责。各自律组织要制定更为细化的规则并引导其会员执行。经营机构要根据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内部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办法》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经营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将产生惠及万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