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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债转股启动 部分上市公司看到新解困希望(2)

配合混改或成国企改革新模式

“债转股的另一个问题是引进第三方,文件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这个必须引进的第三方,就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如果和混改结合起来,极有可能成为推动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券商人士表示。

据《指导意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有些央企,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极高,部分甚至接近90%。由于公司体量太大,很难通过再融资优化股权结构,债转股则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上述投行人士认为。

以某大型电力上市公司为例,公司虽然业绩较好,但负债高企,财务负担沉重,应属于可以实施债转股的对象,而公司每年超过50亿元的利息,完全可以通过优先股等设计,满足新进入股东的投资回报要求。

债转股资金的多元化为混改提供了条件。据《指导意见》,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此外,债转股的退出问题也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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