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城商行、民营银行表外风险 股权不稳定(2)
他表示,城商行要充分意识到,跟随大银行做业务、给别人当通道、拼盘融资垒大户,既缺乏业务竞争能力,又没有商业谈判优势,还容易埋下风险隐患。
除了城商行,银监会也警示民营银行表外风险。曹宇表示,一些民营银行表外业务增长过快,盲目开展理财业务,负债来源过于依赖同业与股东,资产负债错配严重,投资远远高于贷款,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息网络安全风险隐患较大。
对于城商行综合经营试点,尚福林表示,支持现代治理水平高、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态势长期稳健的城商行审慎探索综合化经营,提供商业银行、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投贷联动、资产管理等一体化金融服务。其中,加强风险防范,重点要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模式建好风险隔离墙。
尚福林警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不仅高风险业务压力增大,而且票据、保函、账户等低风险业务也案件频发。对此,城商行一定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内控优先”意识,确保内控建设与业务发展同步,与监管政策同向,严防业务创新“埋雷”,严禁经营管理“踩线”。注重内控文化建设。
他说,全球经济仍处在持续调整中,国内经济又面临“三期叠加”考验,城商行要降低对盈利、规模方面的考核,突出风险合规、资本节约等指标,落实好对重点岗位和关键人员的延期支付制度。
城商行股权异动需上报
曹宇表示,最近存在部分投资城商行股权不规范的行为,对出现股权异动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
曹宇从三个方面强调了城商行股东的资质条件。一、是审查主要股东资质。入股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坚持“两参或一控”。一个股东入股同类银行机构不超过2家,取得控股权只能保留一家。对取得控股权的判断,法规有专门规定。
三、是履行书面承诺。银行股东要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5年内不转让所持银行股份,持续补充资本,不向银行施加不当指标压力。
曹宇称,对上市银行,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披露要求。比如,持股达到已发行股份5%的,要严格履行“举牌”程序;持股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20%的,要补充披露投资者及关联方关系结构、交易价格、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当收购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银监会也警示民营银行股权不稳定。曹宇称,有的民营银行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要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
此外,管理层不稳定。个别银行高管变换频繁,说明民营银行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仍需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