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CEO王欣最终获刑:技术无罪与传播淫秽视频罪?(2)
传播淫秽视频盈利逐年增长
另查,快播公司盈利主要依靠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来源,快播事业部是快播公司盈利的主要部门。根据账目显示,快播事业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络营销服务,其中资讯快播和第三方软件捆绑是最为主要的盈利方式。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亿余元。
曾说“技术无罪”的王欣罪在哪里?
快播案第一次开庭时,王欣曾在法庭上声称“技术无罪”,那么如何看待网络传播的技术问题,“技术中立”又是否适用于此案?
法院判决书认为,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一旦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杨晓明表示,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站长”或用户发布或点播视频时,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缓存服务器参与其中,使其成为技术的使用者和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快播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时,虽然客观上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但当其明知自己的技术服务被他人利用传播淫秽视频和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自己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时,快播公司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杨晓明认为,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继续放任他人利用快播网络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且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也介入传播,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快播软件免费提供是否与“牟利”冲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需要以牟利为目的,而快播软件是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杨晓明表示,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司法实践中认定“以牟利为目的”,包括通过广告、流量、用户数量等获得间接收入的目的。
淫秽视频被搜索、点播、下载的数量越多,淫秽视频的网络传播者所获取的间接利益可能就越大。所以,以获取广告费等间接利益为目的,为吸引网民、增加网站网页访问量、提高用户数量而在互联网上发布、陈列、播放淫秽视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证据显示,快播公司的主要盈利渠道:来自快播事业部的广告费和会员费收入等,即来自快播播放器的安装和使用。2008年至2013年,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仅快播事业部2013年就达到人民币1.4亿元,其中资讯快播营业收入人民币7046万元占49.25%、第三方软件捆绑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8万元占27.59%。
客观上,快播公司非但不加监管,反而通过有条件的存储、调取方式提供网络支持,为用户上传、搜索、点播淫秽视频提供便利,致使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因此大量获利。因此,认定快播公司具有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