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制度改革 RQFII审批制转为备案+审批制
继今年2月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进行改革后,我国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相关管理制度也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其中对RQFII的额度管理由过去的审批制放宽为备案制、审批制相结合。
日前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RQFII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这与半年前正式实施的QFII额度管理原则相一致。与此同时,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可以说,由过去的行政审批,放权至目前的备案制与审批制相结合,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引入长期投资者、构建人民币回流机制进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知》明确,基础额度的计算标准有两种形式,对于RQFII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对于RQFII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RQFII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通知》同时对境内托管人进行明确,指出经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RQFII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同一RQFII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截至今年8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累计审批的RQFII额度达5103.38亿元人民币,涉及机构17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