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萎缩企业现金余额累积 打破体制刚性是根本(2)
按《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最新规定,政府今后只投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进步等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而且对少数经营性项目的支持只按项目而非主体安排。这就意味着今后不再存在享受政府资金支持的地方国企“铁帽子王”。
尽管如此,笔者还想强调一下,支持经营性项目投资,还要防止地方政府过分滥用“原则性”,并明确限定只是应急与非常状态下的一种政策安排,同时要拿出相应的细化指标与详细的负面清单,以给民间资本清晰而充分的投资进入保障。
加速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破除行业垄断并让民间资本真实获取交通运输、电信运营以及油气开发等充沛投资空间的关键。国企混改已启动两年,但时至今日并未实质性展开,完全有必要提速加力。
一方面,国企混改要与“去产能”紧密结合起来,引入民间资本前必须彻底清理并有效剥离一些垃圾资产,国企尤其地方国企混改过程中剥离出来的优质资产应尽可能让民营企业一起参与经营,以导入全新市场机制。另一方面,国企混改应鼓励与允许民营企业在合格与合规条件上成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混改方案也应由民企已经进入的董事会做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监督与服务之责,以此推进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介入。
PPP(公私合作)是导入民间资本进入除基础设施以外更宽泛领域的重要引擎。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6月末,全国PPP全部入库项目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前两批示范项目232个,总投资额8025.4亿。已签约的社会资本119家,其中民企43家,占比36%。民企参与PPP的热情依然不高,占比也并不大。如果PPP项目国企参与度过高,很可能导致传统体制回归,不利于优化全社会的资本结构,并影响多元化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
因此,应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进程,以更好的法治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在适当时候将PPP拓展到服务行业。
破除体制藩篱以引进更多民间资本,银行金融当积极有为。虽然债转股并不适合所有企业,但于一些实力强大的优质民企同样可以运用债转股,以助其产业扩张和参与国企的混改进程。鉴于银行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而对民企“惜贷”甚至“抽贷”,各级政府可成立民企政策性担保机构,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
同时,积极促进金融供给多元化,支持发展场外股权交易,鼓励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与民间产业资本捆绑进入战略新兴行业。为鼓励民企进入PPP,除提供信贷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还可采取基金方式入股资本金,与地方政府和项目运营方签订产业基金合同,深度浸入与参与PPP合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