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 博弈中无奈法律地位待提高
代表其所在机构参加过两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后,上海某大型券商债券投资经理李明(化名)对持有人大会颇有微词。他向记者抱怨道:“我们投票不同意发行人资产划拨,但最终还是资产划拨了。债券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
他的想法代表了为数不少的债券持有人的心声。上证报近期对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近二十家债券机构投资者的调查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目前债券持有人大会效用有限。
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精髓,本应在于尊重投资者“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并提供一个行使权利的公平、高效平台。但为何作为投资者和发行人沟通桥梁的持有人大会,被多数持有人认为效果甚微?
在今年违约风频频刮向国企债券发行人的当下,监管层一直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机制处理违约事件。如何最大效用发挥债券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注定成为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步骤。如何利用好这一制度,不仅体现着各方的博弈,也是中国债市初长成过程中绕不开的一道必答题。
持有人大会形同“鸡肋”?
对李明所在的券商而言,由于内部有一套相对严格的信用债风险评估体系,因此他们会对所持有债券的资产无偿划转、资产转让、债务减免等变动一直进行及时跟踪,因上述触发因素而多次参加过债券持有人大会。
“虽然我们投的是不同意票,但发行人是国企,最终还是资产划拨出去了。”对于那场在外地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李明记忆犹新。虽然事后他对于这一结果也表示理解,但由于风控要求,李明所在机构最终还是选择了卖出该债券。他认为,现在的持有人大会有些鸡肋,不仅费时耗力,也很难形成有效的决议。
李明说,他并未因公司持有违约债券而参加持有人大会。不过,东北特钢的已违约债券持有人显然没这么幸运。此前,东北特钢召开了三次短融持有人大会,虽然上个月召开的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议案,但发行人最终并未同意所有议案。
虽然发行人同意向东北特钢派驻进驻组的议案,但对于要求东北特钢部分清偿债券本息的议案,发行人表示,在当前发行人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形下,生产经营已是勉力维持,发行人认为不停产是解决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的前提和保障,以现实情况来看,发行人自身暂无力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
穆迪副董事总经理钟汶权告诉记者,若发行人不配合,债券持有人会议没有进展,投资者似乎对此能做的也十分有限。持有人会议通过议案后,还要看议案如何被有效的执行,目前国内在这方面成功的案例并不多。
在债券市场,虽然发行人不执行持有人大会议案的并不鲜见,不过,也并非所有债券持有人大会都是没有作用的。今年5月,“16中交债”和“16中交01”分别召开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否定结果或影响减资事宜的后续办理情况,进而可能影响中交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交易标的注入中房地产。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交易各方负责的精神,中房地产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可见,作为投资者表达自身合理诉求、主张合法权利的平台,持有人会议的功能是可以显现的。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尤其是在违约事件应急处置中,只要各方积极配合,持有人会议可集中商定解决方案,快捷、有效维护权益。
事实上,债券违约后,由于资产坏账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因此,持有人大会往往成为各方利益博弈的平台。记者了解到,由于国内投资者习惯了刚性兑付,缺乏违约处置方面的经验,加之考虑到法律诉讼费用高且流程长,因此,即便认为效用有限,但很多机构投资者还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参加债券持有人大会。
博弈中的无奈与尴尬
从债券持有人大会来看,主承销商在其中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持有人大会召集者,而且很多银行类承销商也对发行人有贷款,因此,他们与公募基金等投资者在违约后的利益诉求不同,各方也需通过持有人大会暗自博弈,获取各方最大利益。
上海某基金公司债券基金经理告诉记者,目前来看,国内债券违约后,大家还是寄希望于承销商,但从国外经验来看,持有人大会可以委托另外一个主体来牵头,这样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因为主承销商本身就有利益在里面。
若持有人会议最终博弈无果,投资者举起法律武器也颇为无奈。“对债券持有人来说,违约后进行法律诉讼是成本最高的一步,也是无奈之举。”钟汶权告诉上证报记者。一些投资者认为,在国内与国企发行人打官司,还不如直接与政府谈判更为有效,因为进行法律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