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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交所发文严管“明星证券化” 需进行详细信息披露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深交所昨日发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指引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应对“明星证券化”行为进行详细信息披露。

    严管明星证券化
    严管明星证券化

    此次修订,深交所特别强调了披露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收入确认的方式方法。深交所称,由于票房收入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则可能会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

    深交所要求公司披露来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指引还要求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类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详细披露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以及前述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修订同时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包括双方具体的合作方式、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明星证券化事项,深交所要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础、业绩承诺等情况外,还需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依据进行说明,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进行对比,并说明演职人员是否有具体的合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