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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私募监管办法出台 设三个月过渡期

规范私募基金的重头戏来了!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郑重提示,自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史上最严私募监管
史上最严私募监管

“这是‘史上最严’私募监管办法,包括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如何处理违规等诸多规定,都是首次出现。”北京一位大型私募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此管理办法的出台象征着整个私募行业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格,对促进私募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该办法明确了3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该《募集行为办法》规定私募募集必须进行“回访确认”,要求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谈到《募集行为办法》对私募机构的影响时,私募基金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由于私募基金募集多靠私人银行、代销机构等渠道,公司自身募集的规模不是主流,因此,《募集行为办法》对私募机构本身的影响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