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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部委重拳治理上市公司失信 违法主体将限制发债

在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中,联合惩戒发挥重要作用。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央行、海关总署等22家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发行债券,将失信信息作为融资授信依据等。

22部委治理公司失信
22部委治理公司失信

昨日(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管执法,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制裁效果并不明显,有所局限,存在信息孤岛。

姜洋认为,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可以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

联手打破“信息孤岛”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在我国尚属首次。据记者了解,当前我国沪深两市总市值近50万亿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占比接近80%,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的投资回报是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姜洋同时承认,不少上市公司距离法律的规范和要求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还经常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2014年资本市场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总计394家,人员总计1080人。

在“大国大时代-中国经济报告会”上,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吴晓求对记者表示,未来资本市场的监管重心将过渡到事中和事后,也就是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正是加密事中、事后监管网络。据姜洋介绍,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管执法,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制裁效果并不明显,主要还是局限于证券市场,以及通过联席会议主导的惩戒机制。

吴晓求也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较低,社会对信息披露透明度理解不够,而透明度是资本市场的灵魂。

“目前(其他领域)对上市公司的违法失信行为受到的惩戒,证监会还难以及时掌握,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姜洋如是说。

据悉,此次签署该《备忘录》的单位多达22家,不仅有国家发改委、央行等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还包括海关总署、国税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主要目的就是打破“信息孤岛”。

16措施惩戒失信主体

此次《备忘录》涉及的惩戒部门多,惩戒措施更是涉及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方面,共计16项。

在融资投资方面,《备忘录》确定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

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

记者注意到,不仅惩戒措施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22个部门在惩戒对象上也下足了功夫。《备忘录》确定的惩戒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备忘录》中专门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姜洋介绍,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上市公司违法失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和操控,他们以上市公司为工具,为一己私利从事违法失信行为,并给社会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