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元旦起正式实施 持光荣证继续享政府扶助(3)
“禁止代孕”该不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此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代孕问题作出规定。本次计生法修改,拟将部门规章中的“禁止代孕”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草案中写明“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认可这一做法,从现实需求、法律后果等方面,论证“禁止代孕”该不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出,她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失独家庭由于一方失去生育能力,渴望政府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帮助他们用最便宜的钱再生一个孩子。
严以新、周天鸿等不少委员提出,本次修法针对的是“全面二孩”政策,没必要涉及“代孕”问题。即便法律禁止,也不能避免有人到允许“代孕”的国家。而且,“代孕”是禁止还是要规范,值得商榷。
第27条掀起的波澜
草案删除了原计生法的第27条,将第27条的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原则,“移植”到了第8条中,第8条一方面明确修正案的实施时间,另一方面言明此前享受奖励扶助的三类人待遇不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等不少委员都呼吁保留第27条,认为上述“移植”第27条形成第8条的做法,导致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火候”不够,认为法律应该明确写明,究竟哪些人今后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委员许振超就提出,虽然卫计委表态“老人老办法”,但是“法无规定不可为”,“真要出现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父母去找谁求助?找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找计生委?”
在委员们的讨论声浪中,昨日最终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生法修正案,比7天前提请审议的草案有了两大鲜明变化:“禁止代孕”未入法,第27条保留并对“老人老办法”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