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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造成更大不公 或背离个税改革方向(2)

对于民众期待的按家庭征收的方式,刘颖表示现阶段很快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还存在很大的难度。“目前信息不对称使得税务机关把握不了相关的信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况。”刘颖举例,比如年度中间出现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或者出现离婚又再婚的情况,归类到哪一个家庭也是一个问题。

针对有受访者表示免征额性质的费用扣除(即“起征点”——编者注)过低的情况,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记者,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提高起征点丝毫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可能把现在的不公平变成更大的不公平,也背离了个税改革的方向。

施正文举例:“扣除三险一金以后,现在3500元以下不征。假定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的人,在扣除3500元后,对1500元征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45元。假设现在把3500元提高到6000元,那么工资薪金为5000元的人不需要缴45元的税。但对于月收入为9万元的人,起征点为3500元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6500元(90000减去3500),适用45%的最高税率,应纳税额为25420元(86500×45%-13505)(此为个税计算公式——编者注)。

提高到6000元的起征点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4000元(90000减去6000),适用税率不变,应纳税额为24295元(84000×45%-13505)。这样在提高起征点到6000元后,月入90000元的人的应纳税额比起征点为3000元时少缴了1125元。你说提高起征点后谁更受益?哪个少缴的税多?”

施正文认为,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后收入越高的人少缴的税越多,在分配调节上会起反作用。同时,现在的起征点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人会非常的不合理。而且起征点的规定不单单是一个数字,和我们的税率结构还有很大关系。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不考虑个人和家庭因素单纯说提高起征点,会造成更大的不公。不仅不能真正解决低收入群体税负重的问题,而且对低收入人群会更不合理。

调查中,68.7%的受访者认为个税方案细则应随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适时调整。

“目前国内的费用扣除项目是比较单一的,扣除的是‘养家糊口’最基本的生活费。结合现在放开二孩的大背景,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扣除确实是有必要进行调整。”不过,刘颖认为,谈论免征额性质的费用扣除标准一定要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来说,要在非常严谨的测算的基础上再去讨论是高还是低。

刘颖告诉记者,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公布之前,她曾带领研究生对北京地区做过测算,在不考虑未来物价上涨的因素下,测算出来的标准为3300元。“政府还考虑了未来物价的因素,有一个放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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