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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曝哈药慈航涉嫌虚假宣传抗癌中药 引中药业关注

    近年来,“抗癌”药市场可谓乱象丛生。

    哈药慈航虚假宣传抗癌药
    哈药慈航虚假宣传抗癌药

    近日,一种名为“化癥回生口服液”的广告宣传册充斥着上海地区的一些三甲医院的病房,该药的宣传册上有,“唯一国药准字35味复法大方抗癌新药”“揭开癌细胞不死之谜”“该药八大特点优于其他抗癌药”“代表目前国内外最先进的现代化中药生产、中药抗癌的最高水平”等众多诱人口号。

    此外,在《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这份名为“哈药健康科学2015年新春特刊”的宣传册上还刊登多位癌症患者服药之后的康复之路,有姓名有地址,真假难辨,看起来诱惑力极强。

    据本报记者了解,化癥回生口服液为哈药慈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慈航”)生产,该公司系2001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慈航药物研究所、长沙慈航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和个人成立的合资公司,在当时,哈药集团控股30%,长沙慈航药物研究所控股35%,长沙慈航制药有限公司的两个自然人控股35%。

    有业内人士认为,哈药慈航的这种做法,涉嫌虚假宣传,而抗癌中药市场的过度竞争则是根源所在。

    违规宣传

    在本报记者手中的这份“哈药健康科学2015年新春特刊”上并没有刊号及准印证号。

    而据记者了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此可见该宣传手册实属于非法出版物。

    另外,我国对药品广告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查制度,主要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审查的内容包括广告的发布主体、药品合法性及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等。

    据了解,化癥回生口服液为处方药,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也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据记者了解,药企的广告也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而在该局网站查询化癥回生口服液并没有查到任何广告备案。

    根据上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而记者获得的这份“哈药健康科学2015年新春特刊”则有众多患者照片、地址和联系方式,而且在内页的重要位置,还刊登了哈药慈航董事长段燕文与多位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并特别标注了该公司与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医学院、哈佛大学医学院等十多家医疗研究机构有合作关系。

    另外,根据《标准》规定,药企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该药包装盒上功效主治显示为,“消症化瘀,用于症积,产后瘀血,少腹疼痛拒按,适用于肺癌属血瘀气滞型的原发性支气管肺癌及原发性肝癌等。”但该宣传册上的八大特点已远超出了这些功效。

    在宣传册上,化癥回生口服液号称自己的配方最完善;科研水平最高,代表国内外最先进的现代化中药生产;对各种中晚期肿瘤,疗效显著,代表目前中药抗癌的最高水平;该药安全性最高,没有毒副作用;权威多,保证性最强等。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药企业高层表示,“到目前为止,国内中药抗癌行业还没有企业敢自称自己的产品最先进、安全性最高、配方最完善的,所以这些宣传肯定属于违规。”

    早在2008年4月,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多宗药品广告严重违法事件中,化癥回生口服液就因为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而被处罚。

    本报记者致电宣传册上的服务热线,销售人员表示,价格为308元一盒,一个疗程12盒,一个半月是显效期,当记者询问该药为处方药是否需要去医院开处方购买,他表示,这是处方类中药,不需要开处方,电话订购或去当地指定药店购买即可。

    但据记者了解,所有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不得私下里进行销售。

    对于上述问题,本报记者致电哈药慈航公司,其相关人士并不愿回答记者的问题,随后记者也按照要求给该公司发去了采访提纲,但到截稿时为止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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