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三连涨争议:油价再跌就只剩下税了(2)
倒逼“税收法定”落实
众所周知,税收的立法权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征税,或调整税制要素,应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
事实上,国务院早已获得这一授权,并且至今有效。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显然授权包括制定税收在内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此外,现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也就是说,只要两部委调整税率前上报国务院批准就不违法。
朱为群表示,两部委调整税率从形式上来讲没有违法,但这样高频度的调整并不正常,“可能有一些特殊原因,又不便于告知公众,因为表面的理由太苍白无力。”
“更关键的是,我们国家的授权立法时间太长,没有期限,没有特定的范围,立法机关几乎是放弃了税收立法权。在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强调‘税收法定’、‘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此轻易地调整税收与人们的期待有较大落差。”朱为群说,“这次舆论争议可能是倒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机会。”
目前我国开征的18个税种,只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其他15个也要逐步上升为法律。目前的税制改革进程中,处于立法优先位置的是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
1月8日的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方面,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立法等工作。
张斌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消费税的改革,涉及内容较多,包括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力度。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就是其中一个方面。
“消费税在这些调整基本到位后再进行立法,可能在改革顺序上更为妥当。”张斌说,“立法后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和政策的时效性,可以授权国务院调整税制要素,但与现在的授权不一样,立法后的授权应该是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立法机构还要进行审查。”
据记者了解,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目前在炼化企业等生产环节征收。税收调整后,负担如何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分配,还取决于市场供需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