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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债甄别关门:5省市或成债务雷区(2)

    某直辖市一名财政官员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当地清理甄别结束后的政府债务没有出现激增。“国家明确地方不允许新增债务,积极化解存量债务。政府也不傻,不会去背不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某地级市一名财政系统官员则表示:“省政府代地方发行债券时也会考虑地方的负债率,如果我们把不应该由政府负担的债务都纳入进来,那债务率必定会超过上级规定的警戒线,那你就没办法争取省级债券资金。”

    “国家会比较严格控制债务余额,现在只是地方政府报上去数字,还需要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人大批准,一级级批下来,所以主动权还掌握在上面。”前述地级市财政官员称。

    尽管原则如此,但市场普遍认为,增量还是有的。

    中债资信公共机构首席分析师霍志辉对记者分析,融资平台希望将更多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这样可以减轻其债务偿还压力,部分原来债务负担较轻的地方政府,这次甄别可能会多放一些政府债务,这些地区的政府债务可能增长较快;而此前政府债务率较高的省份,有可能通过此次政府甄别将部分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在本轮债务甄别上报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地方融资平台以及相关债权人可谓“绞尽脑汁”,债权人和融资平台希望尽可能地提高政府债务认定比例,但地方政府显然不愿意做冤大头。

    对于不同类型的政府债务,审计署有严格的规定,比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而有担保责任或有救助责任的债务则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

    按照43号文的规定,区分的原则是,是否用于纯公益性项目:“如果债务用于纯公益性项目,即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现金流,全部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属于政府债务;有一定项目收益的则化为专项债务。”

    尽管规定如此,因为是否纯公益或者是否存在现金流都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而且同样在43号文中,还有一个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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