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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原副局长:多重误读酿成“国五条”个税风波

国务院这次重申,我理解的应该是第二种办法不再执行了,就按照第一种办法执行。这次政策规定的含义,就是按差额20%执行。

国务院2月底的“国五条”,令胶着的楼市风波不断。其中按差额20%征个税的消息激起社会强烈反应。

多重误读酿成个税风波
多重误读酿成个税风波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差额20%个税政策并无新意,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明确规定;2006年和2007年,国税总局先后下发两个通知,对税法中的这一条款做了更详尽的规定。

为何一则旧令会引起这么大波动?正值4月“税收宣传月”之际,国税总局原副局长、中国税务学会顾问杨崇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国务院重申严格执行20%差额征税的政策,并非新政,此前国税总局多个文件已经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解释,而社会风波缘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宣传解释不到位,加上不了解内情的专家学者的误读,误导了舆论。

误读一:20%个税是新规

第一财经日报:我们看到,按房屋转让差额的20%征收个税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

杨崇春:房屋转让向个人征收20%的个税早就有规定,我认为这次是重申,是要严格执行。

早在2007年3月,国税总局就下达过《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我认为国五条再次强调个人转让住房按差额20%征个税这个规定,以及国税总局2007年的通知,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不是新规定,也不是新政策,所以我认为国五条是重申。

日报:“国五条”重申住房转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了排队过户甚至离婚潮,您怎么看这些问题?

杨崇春:我认为这其中有三个问题,第一是没有好好宣传,财税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包括房地产部门对政策的宣传不到位。第二是少数专家学者误读了国五条,把舆论导向引导错了,对风波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个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及时站出来对国五条进行解释,甚至观望、等待、攀比。直到4月1日以后才有少数地方政府出来解释,有的只讲了100多个字,这怎么能不引起一场小风波呢?我认为这是一种怪象,也是有关部门极不负责的一种态度。

住房转让征收个税执行的时候是两套计算方法,第一套计算方法没有宣传到位。现在第二个办法不执行了,不了解政策的当然有疑虑了。四月是税收的宣传月,应当利用这个时间,把政策宣传好。

日报:两套计算方法有什么不同?

杨崇春:第一种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第二种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从这些年执行情况来看,第一个方式是合理的,也是有根据的,但确实有一定的执行难度。目前绝大多数省市按照第二条的征收办法。

日报:为什么在税法规定按差额20%征个税的情况下,国税总局又出台规定,给出了另一种按成交价1%~3%计个税的方式?

杨崇春:我国的税法大部分都是条例。法是人大制定的,条例、规定是国务院的,补充规定、通知是单位的,都是实行的依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多数地方按照总额1%~3%征税,因为简单,征税双方矛盾很少。第一种征税方式我们也规定了如何计算,但比较复杂,绝大多数都没执行,但两种办法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这次重申,我理解的应该是第二种办法不再执行了,就按照第一种办法执行。这次政策规定的含义,就是按差额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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