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保险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
按照上述原则,保险保障基金基准费率规定如下:财产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6%缴纳;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26%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45%缴纳。从而既能满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又切实减轻公司负担。
使用功能增加“提供流动性支持”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保险业的保障基金功能主要有三方面: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救助金融产品消费者,弥补其损失;参与处置金融机构的重大风险;向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已具备前两种功能:财务救助和管理救助。
考虑到现实中更可能的情形是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故而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增加了“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条款,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将风险处置端口前移,更好地化解风险。
不过,为防范道德风险,征求意见稿对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条件、资金用途、使用额度、资金偿还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要求。首先,在使用条件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保单兑付,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及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流动性风险;三是申请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保险公司或其股东能够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
其次,限定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用途。规定流动性支持资金仅限于对保单持有人保险利益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保险公司违规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终止借款合同。
第三,设定金额上限。一家财产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一家人身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