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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发布投资类指引 规范券商投行类业务内控制度(2)

    四是强调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细化各道防线具体履职形式,加强对投行类业务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执行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从内部控制人员配备,立项和内核等会议人员构成和比例、表决机制,现场核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解决实践中“走过场”、“有名无实”等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目前券商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建设主要依据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这些规则对投行业务条线的内控提出了要求,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内容相对原则,且对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较为分散,其针对性和指导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近年来投行类业务快速发展,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重发展、轻质量”,“重规模、轻风险”,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执业质量良莠不齐,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脱节等现象,与其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承担的日益重要职责不相匹配。

    他说,发布《指引》是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强化主体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水平,防范化解风险。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尽快修改完善《指引》,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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