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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孩遭男子袭胸 因害怕而没有告诉父母

    通州加华印象街小区,14岁女孩小邵(化名)在自家楼门口遭到一名男子袭胸。小邵回忆,今年1月份,该男子就曾经在小区内侵犯过自己。目前,孩子家长已将男子的照片在小区内公示,免得其他人受害。

    女孩遭男子袭胸
    女孩遭男子袭胸

    女孩今年1月份就被该男子袭胸,因为害怕而没有告诉父母,这就导致了他再次对该女孩袭胸。由是观之,女孩遇到这种“性骚扰”的事情,应该及时地和家长说,及时报案,争取早日抓住“咸猪手”,免得自己再次被侵害,同时避免其它女性受到伤害。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受到性侵害的女性采取了“哑忍”的态度,才让流氓逍遥法外继续作恶。须知,放过“咸猪手”就是助纣为虐,养虎为患。

    女孩子这次不再默默忍受了,及实地告诉了家长,这是非常正确的选择。家长把“咸猪手”的照片在小区内张贴,希望业主看到流氓能够及时报案,争取早日抓获他,免得危害他人。实际上,这个办法并不一定奏效。因为流氓不是小区的住户,要是他有所警觉的话,不再到该小区作恶,张贴照片的做法自然就失去了意义。要是他流窜到别的小区去侵犯他人,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在这件事情上,派出所不作为,实在是让人难以忍受。女孩遭男子袭胸以后,家长当日就报案了,派出所未予立案。派出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女孩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不立案,这没错,然而,派出所撒手不管就是理发洗脚面——从头错到底了。已经有了照片,派出所就应该按图索骥,顺藤摸瓜,尽快地抓获色狼,别让他继续逍遥法外,危害其他女性。做到这一点,易如反掌。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在我看来,这绝对不能成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借口,不作刑事案件办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责任一推六二五。抓获色狼是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决不允许用不立案作为推诿的借口。马上行动还为时不晚,否则,就愧对人民守护神的称号,就愧对纳税人的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