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出台“营改增”执行细则 对二手房买卖影响几何?(2)
税费负担略有下降
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二手房交易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税负有所降低,不过降幅并不是特别明显。
从税制上来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税务部门解释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延续了原营业税下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第二,实施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的计税将按不含税价计算。
不含税价如何计算?税务部门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上海税务部门表示,实施“营改增”后,计税金额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增值税销售额=计税金额÷(1+5%)。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将会小于营业税税额,降幅大概为4.76%。举例说明,比如在上海出售一套总价为420万元的普通住宅,如果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
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由此可见,在售价相同的前提下,按营改增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比按营业税计算减少了1万元。
“营改增”试点之后,一线城市税费优惠政策基本延续此前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广州为例,广州目前实行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去年3月发布的“财税[2015]39号”,按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不过非普通住宅在除北上广深四大城市之外的城市,优惠政策出现明显变化,如出售购买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不再按差额的5%征收,而是可享受到免征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