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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银行委托贷款变异 5年间两次起诉两次上诉(4)

委托贷款的非法化路径

一笔银行委托贷款,怎么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层面的法律依据到底如何?

需要说明的是,在1.1亿元的委托贷款中,包括李捷克(1113万元)在内,一共有9名债权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相关证据表明,上述8人通过转账、开票等方式把资金交予李捷克,由李捷克在浦发银行开设了委托贷款账户。

但有证人证词表明,李捷克收取了徐世国除银行利息之外的额外利息(包括银行利息在内,月息3分),存在徐世国向李捷克吸收资金的事实。另外,证词还指向其他债权人和李捷克之间存在委托代理事实。显然,问题就出在这个环节。但这一个环节存在的争议,目前也没能理清。

而李捷克的辩护律师,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少林认为,除了房丽萍及另外两名不在本案债权人之列的证人证词表明,并没有徐世国和李捷克之间的款项往来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有额外利息的事实。

而两份《委托贷款合同》可以证明,贷款人为浦发银行,借款人为徐世国,李捷克为委托人。在此前的诉讼中,李捷克也是一直作为第三人,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没有异议。

就李捷克和其他债权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盛少林反驳称,并不存在符合委托代理法律特征的事实和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1月,浦发银行、李捷克和温州云天公司签订过一份类似的2500万元委托贷款合同。温州云天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当时起诉判决的结果,是处置抵押物予以全部执行。

几乎相同的案件,为什么前面的被认定为委托贷款,后面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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